商週財富網【傅恪恩/綜合報導】

大陸人能不能在台灣買房?在聊這個話題前,讓我先說個早先年前的故事:

「房東下個月要回國,所以想跟你打個商量,月初那一個星期是不是能換到樓下出租的那間房去住?」

在房仲的介紹下,年初時,君君開始租了現在的房子,打了2年合約。事實上,這物件的外觀不錯、地點不錯、價格也便宜。儘管房東長期在國外,但是有什麼需求向房仲反映,都可以儘速的得到解決,房子租了半年,整體評估,讓君君覺得自己算是租到了好房子。

不過,儘管如此,最近房仲提出的要求,君君確實覺得有些奇怪了。明明就有其他間房子,為什麼房東回國,非得借用已經出租出去的房子不可呢?

前一陣子有個新聞,大意是台中市政府地政局今年(109年)稽查發現,有陸人在台中買房後,將房子出租,未依申請目的使用,因此中市府依法報請廢止許可。

沒錯!跟你想的一樣,前面那個故事其實真相就是大陸人在台灣買房,但因為他偷偷將房子委託房仲出租,導致租客也不知道房東是大陸人,只知房東長居國外。

而為了應付定期稽查能夠通關,房東一開始天真地打著如意算盤,想說必要時只要請房客暫挪他處,假裝這房子是自住即可。想當然,故事最後的下場也是屋主被逮到,不然也不會流傳出來。

回歸正題,雖然過程複雜且執行困難度高,但「大陸人」確實也是可以在台灣取得不動產。

民國91424日政府修正公布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第69條,開放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。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,由內政部會同大陸委員會、國家安全局、國防部、移民署等相關機關審核同意許可後,始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。

那麼重要規範到底有那些呢?這裡粗略的整理了一些:

民國91年開放陸資購屋,設立「五四三門檻」:

即貸款5成以下、陸客在台停留不能超過4個月、買房後3年內不能移轉。

而後來內政部所發布的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》第7條第1項也明定: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,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,且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,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(只能買1戶,且僅能自住)。

一旦稽查發現有與核准用途使用情形不符情形,內政部將立刻制止並廢止其許可,並通知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限期令當事人於1年內移轉,如屆期仍未移轉,市府將對不動產逕為標售。這也就是最近新聞裡引用的那一條。

民國99年許可辦法修正概要:

大陸地區人民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、軍事、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(構)、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,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。

民國103年「總量管制」施行:

隔年修正後,目前規範是限制大陸人民每年取得的土地上限為13公頃,建物400戶,年度數額有剩餘者,不再留用;長期總量土地1,300公頃、建物2萬戶。

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總量管制數額統計表

民國104年「集中度管制」施行:

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的建物,以總戶數10%為上限;總戶數未達10戶者,得取得1戶。

整體來說,因為政治立場上的諸多考量,法規也隨著年代,規範逐漸完善。但這樣似乎也沒擋掉有錢大陸人來台的買房熱情,依據內政部地政司網站資料,自9188日許可辦法發布迄109630日,經內政部依許可辦法規定許可陸資取得不動產者共623件。

來臺取得不動產已許可件數及權利價值統計表

中,大陸人買在新北市最多,以161件列居第一;其次是高雄市139件,以及臺中市110件。其餘,臺北市僅45件,嘉義市全台件數最少僅1件。

雖然數字看起來不是多,但還是要提醒,官方數字僅供參考,畢竟就如同《香港人買房》那篇我所提到的,真正有心想購買台灣不動產的陸資,更多是透過檯面下各種方式,所以「實際」的交易案件,恐還是遠遠超過數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