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立新聞網【蔡佩蓉/新北報導】

「我買了社區中的房子,但公設比高達35%,究竟公設到底在哪呢?」答案就在「專共用圖說」中!建物登記中除了專有部分,共有部分還區分大公及小公,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的一部分,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;而「大公」指由全體住戶共同分擔的空間,「小公」則是指由部分住戶共同分擔的空間。

淡水地政事務所主任許才仁表示,為了保障交易安全,減少消費糾紛,內政部以1051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3號令規定,自103312日以後申辦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,應檢附明確區分全部共有及一部分共有範圍的「專共用圖說」。

許才仁表示,地政機關將依建管單位備查的「專共用圖說」作為登記依據,假若該圖說並未區分為一部共有及全部共有時,地政機關僅能就全部公設編列為一個建號;另外,有關公設的分類項目,可詳參內政部以10949日台內地字第1090261393號令修正發布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」第12點附表所列。

許主任補充,地所受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審查時,假若有發現「專共用圖說」的內容有錯誤或不符時,將會通知申請人釐清,如有變更、更正或備查的必要,也應由申請人向該建築主管機關申請。而民眾若有這些建物測量法令洽詢、案件詢問或相關問題,皆可詢問地政事務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