鉅亨網【郭幸宜/台北報導】
有意出售舊屋民眾注意,如果出售的舊屋不適用「房地合一稅」,賣房所得併入綜所稅申報課稅時,雖可依交易價額與持有成本等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應稅所得,但中區國稅局提醒,包括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、房貸利息、清潔與管理等費用都無法列為成本減除費用。
中區國稅局表示,不適用房地合一稅的老房子,賣屋所得可依照成交價格與相關成本、費用等證明核實計算,包括出售前支付的修繕、改良等費用可轉列成本費用外,其他包括房貸利息、房屋稅、清潔與管理費用等不得列為成本扣除。
舉例來說,甲君申報 102 年度綜所稅時,將出售房屋交易所得的 700 萬元,以及持有期間所繳納的房貸利息、房屋稅、管理與清潔等費用合計共 200 萬元也一併列報持有房屋成本費用。
但中區國稅局表示,房屋使用期間的房貸利息、房屋稅、管理與清潔費用等,因屬房屋使用期間支付費用,因此不得列為出售房屋的成本或費用減除,換言之,甲君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合計共 900 萬元。
中區國稅局局長宋秀玲表示,過去民眾申報舊制房屋所得時,會主張房屋評定現值,並依據財政部規定的利潤計算所得額,不會特別主張成本與費用,但隨著房屋交易透明度提升,如何主張售屋的成本與費用就成為申報重點。
宋秀玲進一步指出,房屋出售前所支出的修繕、改良或擴建等成本費用,必須是能增加房屋價值且改良效果可持續兩年以上,相關費用才能列為房屋出售成本主張減除;至於清潔費、管理費、房貸利息等,則屬於使用期間的「相對代價」因此無法列為成本或費用主張減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