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合報【胡瑞玲、林麗玉】

不少建商申請容積獎勵停車場,卻無依規定開放。議員苗博雅要求,北市府應針對停車容獎空間訂定有別一般停車場的管理辦法;並研議不履行公共停車的建商或社區,應廢止當年核發的獎勵容積,要求以容積代金買回容積,甚至未來建商送案審查時,也要留下不願履行公共停車的紀錄。

不過北市都發局表示,中央無定義規範「開放性」,只要建商將空間挪出大眾使用,維持停車使用空間就無違規,考量住戶安全及隱私需求,部分限制的管理也是合理。

苗博雅認為,北市府當初的停車容積獎勵辦法,是於獎勵的行政處分做成「附負擔」,對於不願負擔公共停車的社區或建商,儘管房子已蓋好,北市府也應祭出強硬手段,廢止當年核發的獎勵容積,除以代金買回外,對始終不願屢行公共停車的建商,也應讓其付出其他代價,要求此建商未來送案審查,應留下過往不願履行公共停車的紀錄。

苗博雅說,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曾於2018年估計,享容積獎勵的建商總計獲利有106278萬元,每席獎勵停車位衍生的利潤約200萬元。監察院也曾於2017年至2018年,連續兩年糾正北市都發局,指北市府主管停車獎勵容積管理有缺失,但市府卻毫無改善。

議員要求,市府首先須針對獎勵停車空間,訂定有別一般停車場的管理辦法,因若依現行的「停車場管理辦法」,社區罰到最重、停車場撤證、不准營業等懲罰,都剛好正中下懷,因為建商本來就不想營業,這也是為什麼政府一直稽查,都沒用。

對於議員建議,應廢止不履行公共停車的建商容獎,都發局說,「恐有困難」。因建商及社區的公共停車場仍做停車使用,並無違背當時的承諾;另外,當年取得的容積並沒有規定要用在大樓哪一處,若要廢止,也無法確切指出廢止哪一部分。

建管處也表示,並非每個獎勵停車場都需對外開放,20115月以前取得建照、使照建案,在獎勵車位落日後,可以不作為營業使用,僅提供住戶停放,雖然該建案有獎勵停車場,但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,仍可不對外開放。